下一步:巴勒斯坦诉以色列及调解委员会
2019 年 4 月 29 日,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根据第 11 条通过了新的《国家间来文程序规则》。其中包括成立一个由五名成员组成的工作组,协助委员会处理可受理性决定中提到的国家间来文。工作组代表委员会的下一步工作是就巴勒斯坦诉以色列来文的管辖权做出决定,如果管辖权确定,则决定可受理性。
在卡塔尔诉沙特阿拉伯王国和卡塔尔诉阿联酋案中,第 12 条的规定将包括任命一个特设调 妈妈数据库 解委员会,其“由五名可以是或不是委员会成员的人员组成”,经争端各方一致同意任命。由于第 11 条工作组和第 12 条调解委员会均由五名成员组成,因此成员资格可以连续性。根据第 12(1)(b)条,如果争端各方在三个月内未能就委员会全部或部分组成达成一致,争端各方未达成一致的委员会成员应由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从其成员中以三分之二多数票选出。第 12(3)条规定,委员会将通过自己的议事规则。
根据第 13 条,委员会将向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其中包含其事实调查结果和建议。缔约国有三个月的时间表明是否接受委员会报告中的任何建议。委员会的报告和缔约国的声明将传达给《公约》的所有缔约国。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声明表明了国家间沟通程序的更广泛目标,即“在有关国家创造和平、正义和自由的条件”。这与《公约》序言相呼应,即“基于种族、肤色或族裔的歧视是国家间友好和平关系的障碍,并可能扰乱人民之间的和平与安全”。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发誓,这一努力将通过即将任命的特设调解委员会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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